(2017)冀0983执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48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8097391416。负责人:孔令君,行长。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二分区扣村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79982536C。法定代表人:宋江伟,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与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在3136910.7元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大港产业园区二分区东北大队,兴港路东的门市楼及土地(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号、沧渤国用(2015)第N-092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号号、沧渤国用(2015)第N-093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号、沧渤国用(2015)第N-094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号、沧渤国用(2015)第N-095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号、沧渤国用(2015)第N-096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号、沧渤国用(2015)第N-097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