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来凤县财政局与来凤县宗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凤县财政局,来凤县宗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205号原告来凤县财政局,住所地:来凤县武汉大道档案馆大楼。法定代表人:胡新江,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凤县宗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万家塘村。法定代表人:陈中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来凤县财政局诉被告来凤县宗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来凤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县财政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