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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杨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奥顿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杨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奥顿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97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49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杨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跃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奥顿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董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杨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上海奥顿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8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顾威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