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6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广平与侯进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平,侯进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945号原告:王广平,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侯进科,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原告王广平与被告侯进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王广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平以与被告侯进科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广平负担。审判员  申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