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3民初287号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4116P。法定代表人:毛学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强,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物业公司)与被告黄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兴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兴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强支付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物业费1624元及违约金226元,共计1850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黄强系公园首府小区16幢304室的业主。2014年11月21日,华兴物业公司与黟县公园首府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2年,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4元/月/平方米,排屋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2016年11月7日双方再次以相同物业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华兴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后,黄强未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至2017年7月6日共欠付物业费1624元。黄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华兴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费。华兴物业公司要求黄强交纳1624元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物业服务合同》并未约定交纳物业费的时间,华兴物业公司也未就物业费催收情况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指出,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或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解决;如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相关问题均非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62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文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芬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