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徐芳珍、王金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芳珍,王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徐芳珍,女,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王金宝,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赣0981民初9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金宝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金宝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毅审判员 陈文平审判员 周爱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