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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赵利艳、王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赵利艳,王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4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曹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春,男,1969年8月6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赵利艳,女,1964年2月22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云霞,女,1985年10月24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赵利艳、王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利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