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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英、梁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志英,梁成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1032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健,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陈志英,女,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告:梁成军,男,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英、梁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无法联系被告,且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情况,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审 判 长  雷玉明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人民陪审员  唐晖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