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尚宝平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宝平,北京市文作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尚宝平,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北京市文作养殖场,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乡张各庄村。法定代表人林文作。申请执行人尚宝平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文作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尚宝平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6504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文作养殖场给付借款150000元,诉讼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北京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文作养殖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市文作养殖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宝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文作养殖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650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尚宝平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文作养殖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文作养殖场应给付借款一十五万元,诉讼费二千九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