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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庆全与被申请人林建琼离婚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庆全,林建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117号申请人:肖庆全,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林建琼,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肖庆全与被申请人林建琼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庆全于2017年10月1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申请人在蓬安县邮政银行、蓬安县工商银行、蓬安县农业银行的存款。案外人张军提供其名下的房屋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庆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建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林建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林建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四、查封案外人张军提供的其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由案外人张军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及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