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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中卫与韩振岭、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卫,韩振岭,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426号原告:周中卫,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韩振岭,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智园902室。负责人:陈志国,该公司经理。周中卫与韩振岭、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周中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中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中卫负担。审判员  王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