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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8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之母。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农历正月初六结婚,到2003年5月15日因原告身染重病没有劳动能力,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14年未归,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于2017年5月23日以相同的事实及理由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9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于2017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该裁定书。在上诉期限内,原告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俊杰人民陪审员  韩马明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宁梦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