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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2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雷正卿与深圳市晶蓝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晶蓝德灯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正卿,深圳市晶蓝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晶蓝德灯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晶蓝灯饰有限公司,刘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218-13号申请执行人:雷正卿,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晶蓝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62号第1栋,组织机构代码68376689-9。法定代表人:刘世全被执行人:深圳晶蓝德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124号达成工业园厂房第2栋第2层、第5层,组织机构代码70846452-1。法定代表人:刘世全被执行人:广州市晶蓝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小楼镇腊布将军山一幢,组织机构代码68934959-4。法定代表人:刘世全被执行人:刘世全,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雷正卿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晶蓝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晶蓝德灯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晶蓝灯饰有限公司、刘世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调字第3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雷正卿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70664.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银行的56个存款帐户,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26075.02元、美元497.01元。向申请执行人雷正卿付款情况:①2016年1月20日付人民币527228.94元(收执行费7784.42元)及美元497.01元;②2016年9月18日付人民币508014.3元(收执行费7555.7元);③2017年10月12日付人民币666336.74元(收执行费9154.92元)。综上,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701579.98元、美元497.01元。2、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持有股票。3、本案仲裁期间,宝安区人民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刘世全所持有的广州市晶蓝灯饰有限公司100%股权。经本院核查,该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止。4、本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深圳晶蓝德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庄和金、庄琴、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胡国琴一案[案号:(2014)深南法执字第03096号],本院已致函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将该案中应付给深圳晶蓝德灯饰有限公司的执行款付给我院,以清偿本案雷正卿的剩余债务。本院已将上述事项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若请求处分刘世全所持有的广州市晶蓝灯饰有限公司100%股权,应提交书面申请、预付评估费用。雷正卿于2017年10月15日书面答复,不申请处分上述股权。本院认为,雷正卿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570664.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共计人民币1701579.98元、美元497.01元。被执行人目前除相关股权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