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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7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532号原告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6175516K。法定代表人杨东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琼,女,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 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怡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