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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景朋、临沂隆昌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朋,临沂隆昌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杨景朋等9人,系临沂隆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代表人杨景朋,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临沂隆昌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景朋等9人与被执行人临沂隆昌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隆昌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有未支付款项8561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训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