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司救刑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玉洁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06司救刑3号救助申请人刘玉洁,女,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水盘村***号。刘玉洁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现已办理终结。申请人提出的救助申请理由是:王鑫川正在服刑,身体患有疾病,涉及赔偿款至今未赔偿到位。刘玉洁因伤害导致残疾且无业,没有经济收入,刘玉洁身体有病仍需大量资金用于治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一份,主要理由是生活困难;2.刘玉洁身份证复印件;3.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西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申请人生活困难;4.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证实刑事案件审理情况;5.息诉息访保证书一份,证实刘玉洁承诺得到救助后,保证不再上访。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11时许,王鑫川与妻子刘玉洁因给孩子喂奶一事发生争执,王鑫川持菜刀将刘玉洁的头面部、手部等处砍伤。双手分别构成重伤,其余部位构成轻伤,经鉴定,王鑫川为抑郁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招远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3)招刑初字第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鑫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赔偿刘玉洁各项经济损失34397.88元。判决生效后,王鑫川未对刘玉洁进行民事赔偿。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刘玉洁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刘玉洁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