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1078程士将与徐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士将,徐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程士将,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徐国民,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建湖县。申请执行人程士将与被执行人徐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徐国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程士将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其他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5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花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