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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调兵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兵山市公证处(2017)调证执字第1号执行公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请求暂不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申请执行,并请求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1281执4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宏人民陪审员  李 越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