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元金与李希、武汉安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金,李希,武汉安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220号原告:刘元金,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李希,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安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长青路55号附29号。法定代表人:宋德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6号。负责人:贺杰锋。原告刘元金与被告李希、武汉安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刘元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金以另寻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元金负担。审 判 员 袁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石英书 记 员 程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