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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兴宏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吴光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兴宏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吴光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兴宏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法定代表人:吴汉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光耀,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上诉人中山市兴宏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宏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光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光耀于2017年3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均加盖了案外人广州市源至泉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至泉公司)的印章,源至泉公司亦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诉人兴宏顺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根据吴光耀的答辩状申请追加源至泉公司及案外人陈玉为被告参加诉讼。而且,2017年4月17日的一审庭审中,吴光耀陈述案外人创美嘉塑料制品厂已经变更为源至泉公司。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兴宏顺公司的申请追加源至泉公司及陈玉为被告参加诉讼,亦未释明不予追加的理由,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山市兴宏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梁以劲代理审判员  蔡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