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车某与付某1、付某2、付某3、付某4、付某5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付某1,付某2,付某3,付某4,付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727号原告车某,女,194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付某1,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付某2,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付某3,女,56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付某4,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付某5,女,49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付某1、付某2、付某3、付某4、付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于2017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