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金福与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福,杨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1599号原告:陈金福,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杨强,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陈金福与被告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强偿还借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6日,被告杨强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陈金福以现金的方式将款支付被告,杨强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期限一年,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杨强陆续偿还20000元后尚欠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诉至本院。被告杨强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被告2015年3月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杨强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6日,被告杨强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陈金福以现金的方式将款支付被告,杨强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期限一年,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杨强陆续偿还20000元后尚欠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诉至本院。综上所述,被告杨强向原告陈金福借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杨强收款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强未能按期还款付息,在本案中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福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忠亮人民陪审员 左 刚人民陪审员 吴学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伟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