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与赵县顺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赵县顺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150号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光明路。法定代表人弓永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县顺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固城村。法定代表人杨辉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县顺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钧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