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白宗娥与白庆、白岩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宗娥,白庆,白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491号原告:白宗娥,女,1951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庆,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宗娥诉被告白庆、白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9:30开庭审理,原告白宗娥经本院传票传唤,在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柳淑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