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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白宗娥与白庆、白岩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宗娥,白庆,白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491号原告:白宗娥,女,1951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庆,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宗娥诉被告白庆、白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9:30开庭审理,原告白宗娥经本院传票传唤,在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柳淑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