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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3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韩某1与韩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32413号原告:韩某1,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汝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2,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南半截胡同某房屋全部由原告继承。事实和理由:韩某3与被继承人潘某是夫妻关系,都只有一次婚姻,潘某于2010年4月27日去世,韩某3于1983年2月18日去世,韩某3去世后潘某没有再婚。韩某3与潘某只生育二子,即原、被告二人,无其他收养、过继子女。韩某3与被继承人潘某二人的父母均在二人去世之前去世。韩某3去世后,潘某承租了涉诉房屋北京市西城区南半截胡同某房屋,1998年左右房改,潘某购买了涉诉房屋,购房合同写明“乙方于1998年11月24日前将房款一次付清”,潘某在该日期内交完了房款,全部由原告出资,2000年9月28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1999年5月26日,潘某在北京市公证处(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写明涉诉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被告韩某2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韩某3与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即韩某1、韩某2。韩某3于1983年2月1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潘某于2010年4月27日死亡,韩某3死亡后潘某未再婚。1998年11月24日,潘某(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甲方)签订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现承租的甲方公有住宅楼房,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楼房座落在北京市宣武区南半截街(小区)某房屋。……售价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壹佰贰拾陆元整……乙方于1998年11月24日前将购房款一次付清”。1998年11月24日,潘某交付购房款全款22126元、公共维修金1028.37元。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南半截胡同某房屋(建筑面积:48.85平方米)于2000年9月28日登记在潘某名下。1999年5月26日,潘某于北京市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立遗嘱人潘某……现住北京市宣武区南半截胡同,……属我所有现住房、傢具以及我的衣物等将由我小儿韩某1所继承,因为购房款23,300是由韩某1支付,同时理解我这一辈子不容易,遇事从不与我争吵,做到尊重我的意见,我在痛苦时能得到他更多的安慰”。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涉诉房屋系韩某3死亡后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因此涉诉房屋为潘某的个人财产。潘某于1999年5月26日在北京市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写明涉诉房屋由韩某1继承,具有法律效力,故涉诉房屋应由韩某1继承。被告韩某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潘某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南半截胡同某房屋(建筑面积:48.85平方米)的所有权归原告韩某1所有。案件受理费13570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韩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爽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人民陪审员  闫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弘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