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康特凡与田庆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特凡,田庆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257号原告康特凡,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庆军,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特凡诉被告田庆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特凡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庆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特凡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特凡撤回对被告田庆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康特凡承担。审判员 唐全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