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市求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鑫宏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求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鑫宏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24号申请人宜昌市求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6452488F,以下简称求真商贸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果园一路10号。法定代表人倪高旭,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昌鑫宏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076173-7,以下简称鑫宏装饰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康乐路。法定代表人陈玉华,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宜昌市求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鑫宏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由被告宜昌鑫宏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宜昌市求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山水国际小区1#、2#、5#、6#、7#楼不锈钢信报箱设计、制作、安装工程款63920元。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求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宜昌鑫宏装饰有限公司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袁军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