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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某、袁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袁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640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200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某、袁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鲁02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于某、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某、袁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某、袁某于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某、袁某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传勇审判员  李 政审判员  张晓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