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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屈燕军与薛文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燕军,薛文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467号原告屈燕军,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个体。被告薛文换,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个体。原告屈燕军诉被告薛文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屈燕军于2017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屈燕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