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谋玉与岚县社科乡普通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谋玉,岚县社科乡普通村村民委员会,岚县社科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杨谋玉,农民。被执行人岚县社科乡普通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三年,该村村委主任。第三人岚县社科乡人民政府。负责人贾杰云,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杨谋玉与岚县社科乡普通村村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谋玉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岚县社科乡普通村村民委员会对岚县社科乡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岚县社科乡普通村村民委员会对第三人岚县社科乡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252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