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易国民与吴继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民,吴继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737号原告:易国民,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吴继斌,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易国民诉被告吴继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易国民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易国民负担。审判员 张久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