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13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法定代表人吴东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晁利,该行职工。被告杨万秀,女,汉族,于1983年4月13日生,住汤原县。被告单立志,男,汉族,于1968年12月25日生,住汤原县。被告孙庆山,男,汉族,于1978年8月4日生,住汤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与被告杨万秀、单立志、孙庆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