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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桂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桂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特35号申请人: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证券街179号。法定代表人:蔡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远妹,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杨桂兰,女,汉族,1967年3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桂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赣劳人仲裁字【2017】第28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该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称,2017年3月9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之后双方属于劳务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桂兰签订的劳务解除协议书双方自愿平等签订的,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真实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之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杨桂兰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又提出的不合理请求,没有依据,申请人不存在过错,仲裁裁决支持杨桂兰的请求,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决。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龚 江审判员 周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万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