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4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金新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新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4刑初146号公诉机关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新城,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小学肄业,务工,住通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0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0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新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新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0日5时许,被告人金新城骑摩托车来到本县大路乡石壁下村三组,见村民邱某家后门未锁,便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在卧室的沙发上将一个女式手提包内的现金900元盗走,在放包时被在卧室内的邱某妻子谢某发现,被告人金新城即逃离现场,邱某、谢某夫妇随即追赶,在本县职教中心路口处将金新城抓获并报警。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由此认定被告人金新城犯盗窃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新城对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5时许,被告人金新城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县大路乡石壁下村三组,乘村民熟睡之机,从后门进入村民邱某家,先在客厅处翻找财物未果,又进入邱某孩子卧室翻找财物,并将孩子吵醒,被告人金新城便谎称是其父亲朋友,并离开该房间,接着又来到邱某、谢某夫妇的卧室,将床头沙发上的一个女式提包拿到客厅,将包内的900元现金拿出后,将包送回卧室时,被谢某发现,被告人金新城随即逃离现场,邱某、谢某夫妇便追赶出来,在本县职教中心路口处,将被告人金新城抓获并报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邱某、谢某的陈述,证明了被告人金新城到其家盗窃人民币900元,被发现后逃跑时被其二人抓获并报警交给公安民警的事实。2、物证:被盗现金900元的实物照片。3、当事人辨认、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金新城盗窃作案的事实。4、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金新城盗窃作案时被失主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的事实。5、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资料,证实了被告人金新城的年龄、身份情况。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明属实,被告人金新城亦供认不讳,与上列事实相吻合,形成证据锁链,足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新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作案一起,盗得现金人民币9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金新城尚能坦白认罪,且被盗赃款已全部返还失主,未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新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数,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金新城的刑期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被告人金新城先行羁押8天已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东升人民陪审员  胡 刚人民陪审员  黄有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永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