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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永山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5民初4454号原告张永山,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刘家杰,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家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永山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0月11日起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家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