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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保军、张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军,张素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971号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新阳东街58号。法定代表人:石庆伟,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容,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又名张宝军),农民。被告:张素珍(被告张保军之妻),农民。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军、张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