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保军、张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军,张素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971号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新阳东街58号。法定代表人:石庆伟,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容,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又名张宝军),农民。被告:张素珍(被告张保军之妻),农民。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军、张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