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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7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7397卜立柱与颜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立柱,颜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397号原告:卜立柱,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颜静,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卜立柱与被告颜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卜立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立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立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立柱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香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