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7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7397卜立柱与颜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立柱,颜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397号原告:卜立柱,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颜静,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卜立柱与被告颜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卜立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立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立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立柱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香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