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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洪泉与张志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洪泉,张志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石洪泉,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工业局退休工人,住敦化市民主街光明社区六组。被执行人:张志滨,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敦化市龙城钢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住敦化市学府街南头老北京火锅楼上。本院在执行石洪泉与张志滨(2015)敦民初字第11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张志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石洪泉以张志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张志滨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云翔二○一七年是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永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