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7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KIM HO YONG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KIMHOYONG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7055号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KIMHOYONG(中文名金浩龙),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KIMHOYONG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47.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23.55元,由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小龙人民陪审员 钱继强人民陪审员 袁 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