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异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翠霞、甄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翠霞,甄小强,李惠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异124号异议人(案外人)赵翠霞,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甄小强,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被执行人李惠洁,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三教盛世华庭松涛园4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立芬,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赵翠霞不服(2017)冀0503执841号执行裁定书请求解除对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商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林泰简筑一号楼43号储藏间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本人是案件的案外人,2013年本人购买了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建设西大街林泰简筑43号地下室储藏间9.06平方米一套),交了定金1000元,由于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给本人网签正式合同。法院认为此套房产是被执行人的房产给予了查封,侵害了本人的合法财产,申请解除对林泰简筑43号储藏室的查封,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告甄小强与被告李惠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冀0503执8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邢台市西区林泰简筑一号楼的储藏间号。异议人为支持其异议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内部商品房认购协议》、交款证明证据。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内部商品房认购协议》、已交付购房款证明,本院予以采纳,异议人赵翠霞与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该房产认购协议在先,本院查封在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排除执行的情形。因此,异议人赵翠霞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7)冀0503执8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林泰简筑一号楼43号储藏间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仕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