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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汉军申请衡阳县曲兰镇船山村毛木村民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军,衡阳县曲兰镇船山村毛木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军,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船山村毛木组。被执行人:衡阳县曲兰镇船山村毛木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汉武,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县曲兰镇船山村毛木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县曲兰镇船山村毛木村民小组在2017年5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衡阳县曲兰镇船山村毛木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李传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