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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国新、周丽燕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国新,周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144号被执行人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国新。被执行人周丽燕。申请执行人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国新、周丽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57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石国新、周丽燕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