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国新、周丽燕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国新,周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144号被执行人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国新。被执行人周丽燕。申请执行人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国新、周丽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57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石国新、周丽燕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