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5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爱国、张敏子等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国,张敏子,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890号原告:张爱国,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原告:张敏子,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改、刘明,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爱国、张敏子与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爱国、张敏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国、张敏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国、张敏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爱国、张敏子负担。审判员  赵东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