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丁粉芝、马素华、马素萍、马素梅等人医疗服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丁粉芝,马素华,马素萍,马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961号申请执行人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地址:个旧市金湖东路229号。法定代表人杨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甘薇,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丁粉芝,女,193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金平县。被执行人马素华,女,1969年3月8日生,住金平县。被执行人马素萍,女,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金平县。被执行人马素梅,女,1980年5月8日生,汉族,住金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丁粉芝、马素华、马素萍、马素梅等人医疗服务纠纷一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5民终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581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丁粉之等人自行达成和解如下:即被执行人丁粉芝就诊医疗费部分的新农合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报销,报销所得归申请执行人所有以抵消部分案款,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9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73元,由被执行人丁粉芝、马素华、马素萍、马素梅交纳(予以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