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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3执2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市佳源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市佳源电子有限公司,董居君,段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3执2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财政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585351485。法定代表人:王晔,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佳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渔亭镇团结村河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023000006264。法定代表人:董居君。被执行人:董居君,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段术琴,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23执2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8日10时至2017年10月9日10时在淘宝网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市佳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安徽省黟县渔亭镇工业园D18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黟国用(2013)第007号]及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厂房及附属房)。竞买人黄山市鑫辰蜂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3964584474)以38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于安徽省黟县渔亭镇工业园D18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黟国用(2013)第007号]及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厂房及附属房)归买受人黄山市鑫辰蜂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3964584474)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山市鑫辰蜂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山市鑫辰蜂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辉平审判员  詹华涛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玺睿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