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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佳与钱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佳,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袁佳。被执行人钱芳。申请执行人袁佳与被执行人钱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4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依调解书偿付申请人购地款50万元,并承担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前来本院接受调查;2、经向国土、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处,已查封其中两处,,但三处房产均有抵押,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另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3、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5、本院已作拘留决定书,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暂未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并听取了其意见,其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