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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卓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原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卓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原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6003号原告:上海卓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何佩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原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文胜。原告上海卓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原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卓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卓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3,922元,由原告上海卓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