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洪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洪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804号原告: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锦市中央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鲁智臣,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永江,男,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春光,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洪权,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时代奥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