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昌飞、莫志维等与陈子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飞,莫志维,陈子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316号原告:林昌飞,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原告:莫志维,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陈子欢,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仪,系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牡,系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飞、莫志维诉被告陈子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7年10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昌飞、莫志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00元,由原告林昌飞、莫志维负担。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敏聪相关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