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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4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润,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江南殡仪馆职员,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2017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查获,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润于2017年4月20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奔驰牌小型轿车,并搭载刘某某、秀某某二人,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大桥南桥头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林润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林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涉案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润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至严 微信公众号“”